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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合同编的其他亮点

《民法典》共1260条,合同编作为第三编有526个条文,这些法条是对《合同法》的继承,也是对司法实践经验的总结与反思。《民法典》合同编的亮点很多,不仅有合同解除制度的变化,还涉及合同订立、合同效力及合同履行的修改内容,本文将择其二,简要述之。

01

完善合同保全规范


修改内容



条文解读

①《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至七十五条规定了债权人代位权和债权人撤销权,《民法典》在充分吸收《合同法》条文及《高人民法院关于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相应规定的基础之上,对合同保全制度进行了定的扩充,强化了对合同债权人的保护,形成合同编的第五章,扩展至8个条文。

②《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七条新规定了代位权行使后的法律效果,即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债务人与相对人之间的相对应的权利义务终止,而债权人与相对人之间建立起了新的债权债务关系。

③《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九条进步扩大了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情形,增加了“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以及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并且还将《合同法》第七十四条中“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扩大为“债务的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该情形的”。

Q:甲拖欠乙债务100万元到期未归还,为转移资产,甲串通丙以高出市场价3倍的高价从丙处受让商铺套,乙能否向法院请求撤销甲以高价受让商铺的行为?

A:甲以高出市场价3倍的价格从相对人丙处受让商铺的行为属于《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九条规定的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并且丙对此事知晓,因此乙能够请求撤销甲高价受让商铺的行为。

02

化合同担保规则


修改内容



条文解读

《民法典》第686条的规定实质上是从《担保法》中移植过来的,对于保证方式约定不明时的处理方式进行了调整,对保证方式的推定进行了改变。般保证是需要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的情况下,保证人才承担保证责任。在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情况下,保证人应当承担般保证责任。这规定显然更为合理。

03

明确预约合同的效力



新增内容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在将来定期限内订立合同的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等,构成预约合同。当事人方不履行预约合同约定的订立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



条文解读

①《民法典》将预约合同作为种明确的合同形式规定下来,《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二条规定:“当事人签订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意向书、备忘录等预约合同,约定在将来定期限内订立买卖合同,方不履行订立买卖合同的义务,对方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预约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五条是在《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二条的基础上,对预约合同作出了更为清晰的表述。

②预约合同与本约合同不同。预约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所订立的、约定双方在将来定期限内订立本约合同的种合同形式。而本约合同是指预约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因履行预约合同而再次订立的、约定双方或实际交付货物或支付借款或履行定行为的合同。但在实务中,有时很难辨别项合意究竟是预约合同还是本约合同。举个例子,当事人双方订立了租赁商铺的预约合同,合同中约定了商铺的地点、面积、租金、交付期限、租赁期限,但未约定将来订立租赁合同的双方义务,或者之后按照该合同开始实际履行,则该合同虽名为预约合同,但实属本约合同。因此,对本约及预约合同的界定,不能仅依据所使用的合同名称,而应当按照当事人约定的合同的实质内容来分析判断。


04

确认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



新增内容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规定:“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条文解读

①2009年高人民法院发布《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确立了情势变更原则,情势变更原则这次由司法解释上升为法律规定,吸收了司法解释的规定,但也发生了些许变化。是将重大变化限定于“合同的基础条件”;二是取消了原有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限制条件;三是删除了原有继续履行合同“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后果;四是增加了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的再交涉义务;五是增加了“仲裁机构”也可作为确认情势变更或解除的主体;六是增加了合同双方自行协商机制。同时删除了“非不可抗力造成”以及“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之内容,解决了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进而适用《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的法定解除与情势变更原则适用之矛盾。

②从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的条文进行分析,认定情势变更的要件包括:1.情势变更的事由发生时间应在合同成立之后至履行完毕之前;2.该等事由导致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客观事实;3.该等事由的发生系当事人缔约时不可预见且不属于商业风险;4.继续履行原合同显失公平。

③举个例子,成都鹏伟实业有限公司与江西省永修县人民中国、永修县鄱阳湖采砂管理工作导小组办公室采矿权纠纷案(〔2008〕民二终字第91号,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中,高人民法院认为,“鹏伟公司在履行该案《采砂权出让合同》过程中遭遇鄱阳湖36年未遇的少见低水位,导致采砂船不能在采砂区域作业,采砂提前结束,未能达到案涉《采砂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合同目的,形成巨额亏损。这客观情况是鹏伟公司和采砂办在签订合同时不可能预见到的,鹏伟公司的损失也非商业风险所致”属于情势变更。

总结

《民法典》被称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法”,是部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基础性法律,《民法典》合同编具有中国特色、回应社会关切、体现时代精神,需要我们每个人做好持续学习的准备,才是迎接民法典时代的应有之义。


来源:本站   编辑:普通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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