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亮点解读:关于自甘风险你必须要知道的事
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文体活动大量存在,例如,亲朋好友之间相约打球、单位组织文体活动、学校组织文体教学活动、自助游、限运动等等,有些文体活动具有定的危险性。若我们参与这些活动受伤,可否要求对方或者组织者赔偿呢?《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中新增的“自甘风险”原则对此作了相关规定,小编带大家起了解下吧。
、案例呈现
案例:2018年5月16日晚7时许,黑龙江省依安县王某在依安体育场轮滑时,同时也在轮滑的李某突然从后面将王某撞倒,王某当即不能行动,被送往医院治疗,诊断为左侧股骨转子间骨折、骨质疏松,住院治疗13天,支付医疗费23038.34元。后王某将李某告上法庭,法官经审理认为庭审中原、被告均承认该轮滑运动是项危险高的运动,且双方均非专注轮滑运动员,对运动保护均未受过系统训练,原、被告双方应当自负其可能产生的风险,适用“自甘风险规则”。
案例二:2015年7月山东临清市体育局举办临清市第五届全民健身运动会,陈某所在的”超卓14队”与郎某所在的“橙衣FC”队比赛时两人碰撞,陈某受伤,诊断为左腓骨远端骨折。陈某将临清市体育局和郎某告上法庭要求承担赔偿责任。二审法院认为本案应适用“自甘风险”规则,临清市体育局和郎某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千百七十六条规定:“自愿参加具有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活动组织者的责任适用本法第千百九十八条至第千二百零条的规定。
三、案情解析
在案例中,原告王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自愿参加轮滑运动,其对此项活动所可能产生的伤害有充分的、客观的认识,原告对风险的认知可以从其事实上参加了此项运动来推定。此外,原、被告虽然均未受过专注训练,但双方在运动中不存在故意伤害,也没有对运动规则的重大违反,完全是由于双方参加轮滑运动项目经验不足所致,双方在对造成损害均无故意和重大过失,应适用“自甘风险”规则。
在案例二中,因足球比赛是项竟争激烈的对抗性体育比赛,也是项高风险的比赛项目,陈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自愿参加由临清市体育局组织的比赛活动,其对此项活动可能产生的伤害应当有充分的、客观的认识,应视为其明知具体危险状态的存在仍自愿承担风险,故在比赛中即使因对方球队队员的原因受到非恶意加害的人身损害,也应由其自担风险,被告郎某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四、结合《民法典》对“自甘风险”规则的解读
五、如何防范这种风险呢?